婚未结成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
发布日期:2019-03-27 作者:周明律师
郑某与杨某某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15年阴历5月6日订婚,开始同居生活,郑某给杨某某22000元,金戒指1个,金项链,金耳环,同居期间,每逢过节或者父母生日便送红包,一共41600元。2017年农历1月4日郑某与杨某某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郑某给杨某某22000元,金戒指1个,衣服、鞋子和毛衣1000元,给郑某父母及亲戚13300元。按照农村风俗举办旧式婚礼后,杨某某在郑某家生活,但双方一直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婚后不久,两人各自外出务工。2017年7月10日,郑某与杨某某分开生活,经过各方调解,杨某某不同意和好,郑某提出彩礼返还。双方就彩礼返还事项达不成一致意见。
法院判决:符合彩礼性质的礼金应该返还
本案属于婚约财产纠纷,而给付彩礼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当结婚条件无法实现时,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原告经媒人介绍与被告认识,以结婚为目的按照本地风俗习惯送给被告彩礼,双方建立婚约关系。现原告与被告已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导致结婚目的不能实现,被告依法应将彩礼55085元返还给原告。但对于原告主张返还的在原、被告看亲、订婚、结婚过程中给付被告除父母以外的亲友礼金,中秋节、端午节、春节,父母的祝寿红包及双方交往中赠送的衣服、皮鞋等礼品,属于馈赠行为,不属于彩礼性质,法院不支持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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