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义务
发布日期:2019-03-27 作者:周明律师
现今已经75岁的张大爷(早年丧妻)系丰都县某村村民,有两个儿子,即大儿子张明,小儿子张飞。大儿子张明成家后另立门户,张大爷一直与小儿子张飞居住。7年前,因小儿子要结婚,张大爷拿出自己的积蓄给其在城里买了套房子。大儿子张明觉得父亲偏袒弟弟,就隔三岔五地跟张大爷闹,后来甚至把所有的亲戚都叫到一起,声明要跟张大爷断绝父子关系。张大爷为此也极为苦恼,在接下来的7年内双方互不来往。近日,张大爷将大儿子张明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每月支付自己赡养费500元,而张明则声称自己已经和张大爷断绝了父子关系,不应再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于法无据每月支付赡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故作出了作出一审判决,判张明败诉,每月向父亲支付赡养费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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