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遗嘱的情况下,配偶及子女法定继承遗产的权利,也可能被剥夺
发布日期:2019-03-21 作者:韩晶华律师
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
【案情】
周某(女)与蔡某(男)于1987年共同生活,生育一女蔡甲、一子蔡乙。2000年,周某独自带蔡甲离开宿迁到安徽生活至今。2016年12月,蔡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周某、蔡甲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蔡某的遗产。蔡乙认为周某自2000年就独自带蔡甲出走,未与蔡某、蔡乙共同生活。后周某与案外人王某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生育子女。即便认定周某与蔡某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周某离家以及重组家庭的行为已经充分表明其放弃了与蔡某的婚姻和家庭,对蔡某未尽到扶养义务,故不应分得蔡某的遗产。蔡甲与蔡某长期未共同生活,未尽到子女义务,应分得较少的份额。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针对蔡某的遗产酌定周某分得20%,蔡甲分得30%,蔡乙分得50%。
蔡乙不服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蔡某系事实婚姻关系,周某作为蔡某的配偶,本应依法享有继承权。但是,周某带着蔡甲离家出走十六年之久,直至蔡某去世才回来,蔡某独自抚养蔡乙直至其成年。周某作为妻子,作为母亲,未尽到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亦未对蔡乙尽到抚养照顾义务,对家庭更无任何贡献。周某在离家期间还与他人长期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给蔡某和蔡乙精神上造成严重的伤害,其行为系长期遗弃被继承人及家庭。同时,周某回来后不久即因财产分割问题与蔡乙产生纠纷,其回来的目的并非为了与家庭成员团聚和履行家庭义务。故综合考虑以上情节,法院判定周某无权继承蔡某的遗产。蔡甲在年幼时被母亲周某带离家庭,未能与父亲共同生活,主观上并无过错。但是,鉴于蔡甲在其成年后未对父亲和弟弟尽到陪伴照顾义务,应适当降低其遗产继承比例,酌定蔡甲与蔡乙按照2:8的比例分割蔡某的遗产。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
【点评】
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夫妻一方在取得配偶继承权的同时,亦应与配偶相互扶助,尽到对子女、对家庭的抚养、照料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本案中,周某离家出走十六年,存在遗弃配偶与儿子的情形,未尽到为人妻、为人母的责任,并在出走期间与他人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亦背离了夫妻忠实义务。蔡某生前周某未尽义务,蔡某死后周某却要继承蔡某的遗产,于情、于理、于法,其主张均不应得到支持。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最高法再次明确:将空白合同或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概括性授权
- 子女意见及抚养能力在判定抚养权时怎么处理
-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认定
- 一方父母为夫妻购房部分出资是对夫妻双方赠与还是对一方个人赠与
- 离婚纠纷中关于彩礼、礼金、“改口费”等的定性处理
- 老公抖音打赏女主播的钱可以退吗?
- 夫妻之间的借款有法律效力吗?
- 婚内父母出资为已方子女的购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 【人民法院案例库】婚姻家庭纠纷的16个裁判要旨
- 夫妻一方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的可以给予适当家务劳动补偿
- 入库案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 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法院是否支持
- 婚内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是否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但未过户对抗法院执行的裁判案例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