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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做生意向人借款 非夫妻债务丈夫无需担责

发布日期:2019-03-07    作者:马俊哲律师


 
妻子做生意向他人借款,作为丈夫是否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呢?需要对这笔借款进行综合判断,才可以确定属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让我们看看下面的例子,看完之后,相信你也可以初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债务。

  小芳与狗蛋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1年登记结婚。201545日,小芳因做生意资金紧缺而向好朋友狗剩借款10万元,并以个人名义向狗剩出具了借条,在借条上也注明了自己的身份号码及收款账号。同日,狗剩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钱打入了小芳指定的银行账户。

 
而作为小芳丈夫的狗蛋,并不知晓妻子的上述借款行为。借款到期后,狗剩多次向小芳追讨上述借款,但均未果,其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要求小芳还款的同时并以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小芳的丈夫狗蛋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拥有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狗剩与小芳之间构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小芳借款未还的事实,有双方庭审陈述及小芳出具的借条等证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小芳依法应当对借款承担偿还之责。

狗蛋虽为小芳的丈夫,但借款是小芳个人向他人举债,作为丈夫并不必然知晓,且狗剩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狗蛋具有同意借款的意思表示,亦不能证明借款是用于小芳与狗蛋的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故该笔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狗蛋不需承担偿还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并不必然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当然,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确实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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