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伪造债务是否构成犯罪?
普法: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第1款),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他是杭州某知名高校的教授、博导。
他拿着厚厚的讲义,却站在被告席上。
他曾经的恩师,也是他后来的岳父,坐在旁听席上,听足了六小时庭审,还不时在本子上记录着。
使他成为被告的是他的老婆,两个人将近20年的婚姻,临近离婚,男人突然弄出了近400万元的债务,而他们名下有两家公司,资产均以千万计。
这个官司昨天落下帷幕,45岁的教授被杭州西湖法院判“妨害作证罪”成立,判有期徒刑一年半。
突然冒出来近400万元的债务
要说他为什么会被判这个罪,作为学科带头人蛮可惜,作为男人,就是可恨。他在与妻子的离婚官司中,伪造债务。有了债务,夫妻共同财产就少了,对方能够分去的也就少了。而把陈教授推上被告席的,正是他的前妻陶女士。
当年陈教授与陶女士的婚姻,还是大学校园里广为流传的师徒佳话:陶女士的父亲是陈教授的导师,导师对这个爱徒青睐有加,有意让他成为女婿。
1995年11月,陈教授与陶女士登记结婚,婚后第二个月陈教授就到英国去留学,半年后陶女士也到英国陪读。2005年两人回国,生下女儿。2006年,导师资助了这个家庭58万余元,在杭州购买了一套公寓。陈教授先后在杭州开了两家公司,让导师和妻子担任法人代表,他自己主要负责技术工作。
将近20年的婚姻,这对夫妻名下拥有两家公司,资产以千万计。
2010年6月,男人提起离婚诉讼。在离婚官司的审理过程中,男方有一次在庭上突然提出:我们俩还有两笔债务呢,分别是250万元和127.5万元。
2011年3月,上海的一位杜先生向杭州西湖区法院起诉,以民间借贷为由向陈教授催讨两笔分别为250万元和127.5万的借款和其他利息损失。
从来往账目看,这些债务大多发生在2010年7月至11月期间。
女方大怒:你的债务都是假的。2011年7月,陶女士向杭州市检察院控告,陈为了离婚时多分财产,伙同上海人杜某制造虚假诉讼、虚构债务。2012年1月6日,陈教授在上海被杭州西湖警方抓捕。
帮助造假的杜某在庭上什么都承认了
案子在今年4月开过一次庭。被告有两个,第一被告是陈教授,第二被告就是那个上海的杜先生。
相对于陈教授的反复否认,分开审理的杜某倒是老老实实,把事情经过说得清清爽爽。
他说和陈家是世交,是陈的妹妹叫他做这个事情。账面显示,他曾经出借过一笔款项,从自己的公司打往陈教授的公司,杜某说,其实钱不是我的,是杜某的妹妹拿过来的,无非就是借我公司转个账。
实际上他没有借款给陈某。
陈某的妹妹是某知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后来,妹妹、亲戚都被警方调查。
漫长的离婚经历了近十个官司
昨天,西湖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教授伙同他人(即指杜某)在民事诉讼中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而杜某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妨害作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陈教授为达到其个人目的,指使杜某以真实债权人身份起诉自己,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及证言,其行为符合妨害作证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至于陈反复强调自己与其他亲戚之间也有借款,那么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影响其妨害作证罪的成立。陈教授被判一年半,杜某因为认罪态度好,情节轻,被判缓刑。
从2010年提出离婚至今围绕这对“夫妻”的官司在各地法院有将近十个,其中还包括岳父告了他们,要求归还当年的婚房钱。这婚经历了一审二审终于离成了,而教授也要离开他卓有成效的学科领域锒铛入狱。
来源: 婚姻法之家 律动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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