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一方不付钱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9-02-22 作者:程智华律师
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1月21日在信阳市浉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分两次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女方,总金额人民币10万元整,于2017年7月1日前支付完毕,并承诺如有违约愿意承担补偿金总额30%的违约责任及支付原告因解决纠纷而产生的律师费。”至起诉为止,被告仅支付原告人民币3万元,剩余7万元和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被告均未支付,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经济补偿金7万元,并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3000元。
法院判决:
经过法院调查,原被告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就离婚及经济补偿等事宜达成协议,经双方签名认可后办理了离婚手续,应认定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应按协议约定期限向原告支付补偿款,被告逾期付款,应承担原告追索此款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经济损失,故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支持了协议约定的违约方支付守约方为追索协议约定财产而产生的律师费,是一个有代表意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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