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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心!因受不了周围嘲笑,女生元旦在宿舍自缢!校方需要责任吗?

发布日期:2019-02-19    作者:成华律师

最近,河南理工大学一名大四的女生由于遭受学校处分,受到周围同学的嘲笑,竟然选择元旦在宿舍自缢。这到底是什么原因呢?学校需不需要对女生的自杀行为负责呢?现在就由找法网为你介绍。



近年来,不少学生由于学业、就业、与他人相处方面等原因产生了许多心理问题,从而自残自杀,让父母白头人送黑发人。
自缢的女生叫小苗(化名),本来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今年就读大四。在2017年6月时,小苗和舍友在宿舍使用热水器导致失火,不仅使自己宿舍的东西全烧没了,火势还危及隔壁宿舍。由于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学校当然给了她处分,还下通报拒绝其入党申请,不发学位证不让考研。这样的处罚,无疑对这名优秀的女生给以沉重的打击。
另外,学校还将这件事作为反面教材进行批评,引起了周围同学的嘲笑,因此选择在2019年的第一天用自缢结束自己的生命。虽然是学生小苗选择自缢,但是是受学校的处分行为影响的,校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生有异常心理状态或者学生自伤自杀的,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得知实情的,且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职责,那么学校则不存在不当的行为,那么学校无须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学生自杀的原因是因为学校管理制度或者学校明知学生自杀自残但未采取措施的,那么学校是要负责任的。
虽然小苗自缢的间接诱因是由于学校处分过于严厉导致的,但是,学生在学校自杀是小概率事件,学校无法控制,属于不可罚,因此一般来说,校方无须为学生自杀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校内的老师已经察觉学生存在反常行为或者自杀倾向,但是学校没有尽到自己管理义务,没有进一步采取措施制止学生更严重的行为,那么学校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有时遭受外界的打击和心理承受能力较弱,不少人会选择了结自己的生命。此时作为朋友和亲人,应该多与其沟通,可以出去散散心或者化解心结。


来源遇事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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