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不构成人身损害时,医院是否需要赔偿
发布日期:2019-02-15 作者:王凡律师
2006年7月11日,原告被诊断为右眼慢性闭角型青光眼入住被告处,经检查治疗于当月12日行右眼小梁切除术,25日出院。后原告多次门诊随访,又于当年10月20日入住被告处,入院诊断为双眼并发性白内障、右眼脉络膜脱离,经手术治疗于次月17日出院。后原告多次致被告处复诊。
2008年11月18日,原告因右髋关节后外侧疼痛至本市普陀人民医院X片诊断:右股骨头骨质改变,右髋关节轻度骨质增生。2010年3月23日本市普陀人民医院X片诊断:左髋关节退变。同年11月10日本市同济医院MRI检查诊断:双侧股骨头无菌性坏死(早期),双髋关节少许积液。2011年7月8日原告入住被告处,入院诊断为髋关节病(双侧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前列腺增生、高血压。经手术治疗后于当月22日出院。鉴定结论为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
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一次性补偿责任,并承担部分鉴定费用
医疗行为是一种具有高度专业性、相当复杂并同时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活动过程,故对于一起医疗纠纷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存在医疗过错,尚有赖于具有专业知识、经验、技能的专家作出鉴定。现本案经医学会组织有关专家对本案医患纠纷进行鉴定,认定被告在医疗活动中存在不足之处,但系争医疗纠纷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但医院的行为的确法院酌情判令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并判令被告承担部分鉴定费用。
律师说法:医院也存在一定不足
“脉脱”是青光眼小梁手术后常见的难以避免的不良情形。激素应用是导致患者股骨头无菌性坏死的危险因素之一。医方存在未向患者告知激素治疗可能出现的副作用,病史书写不完整,眼部检查不全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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