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公租房归属
发布日期:2019-02-13 作者:邓普云律师
案情介绍:夫妻起诉离婚 公房承租权发生争议
张三是某高校的女老师,2005年取得单位一套一居室的公租房。2007年,张三与李四结婚,2000年育有一女。2015年,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但因公租房的使用权发生争议。张三认为该公租房是学校分给自己的福利房,每月租金也是直接从自己的工资卡中扣除,且离婚后女儿跟其一起生活,希望判决公租房承租权归自己所有。
法院判决:支持张三的诉求 承租权归张三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租房系张三的婚前承租,虽然张三与李四婚姻存续期间已有5年,但考虑到双方的经济条件,本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张三享有该房的承租权。
律师说法:公房承租权离婚后可归承租一方所有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第二条的规定,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五)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可以看出,《解答》是将夫妻一方婚前的公房承租权在具备一定条件之后转化为夫妻共同承租权。
2.在需确定承租一方时,通常依照以下原则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五)征求单位意见。
本案中,该房是张三婚前承租,虽然张三与李四的婚姻已满五年,符合法定的承租条件,且张三属于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承租权应归张三所有。
由于房屋权属复杂,在离婚时 ,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尽可能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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