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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9-01-31    作者:姚志斗律师
案情简介:被告孙某1××××××月份与马恒艳登记结婚,在其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孙某120092月与原告郑某相识,后双方于××××××××日在英山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日生育女儿孙某2(曾用名孙婉玉)。20184月份,经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孙某1与马恒艳解除婚姻关系,原告郑某得知后,认为被告孙某1刻意隐瞒已婚事实,欺骗自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孙某1离婚。
姚志斗律师观点:被告孙某1在与他人婚姻存续期间,又与原告郑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行为已构成重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而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故被告孙某1与原告郑某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案件结果:原告郑某和被告孙某1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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