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效益强制加班超时工作竟无报酬
发布日期:2019-01-23 作者:赵双剑律师
新经理急着提高效益,要原本做一休一的促销员天天上班,这工作时间翻倍不说,加班费也没着落,让职工难以接受。日前,林女士打来电话,讲述了她和同事的遭遇。
据林女士反映,她是一家食品公司的驻店促销员,公司与她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是本市最低工资加提成。公司说,安排她到一家超市上班,上班时间是每天12小时,做一休一。转眼,她在超市上班一年多了,她很珍惜这份工作,因为公司派驻该超市的就她一个人,哪怕身体有些不适,她也尽量不请假。但最近超市的一项新政让她无法接受。新来的经理对超市经营现状不满,称为了提高效益,要求所有驻店促销员天天都要上班。原本做一休一的她现在要天天上班,工作时间整个翻了一番,这让人怎么吃得消?促销员们纷纷提出异议,可是经理根本听不进,还撂下狠话“做不动的就自己走人!”林女士向自己公司反映了这个情况,分管她的部门经理却告诉她要听从超市安排。那这加班费怎么算呢?部门经理说,这是超市安排的,公司可不负责。这工作翻番,收入分文不增加,哪有这样的事,她很是气愤。
上海公誉律师事务所吴翟律师指出,首先,要求职工天天上班是违法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对于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显然,单位要求职工天天上班,属于超时加班,这是劳动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当然,除了法律规定的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等特殊情况之外,劳动者有权拒绝超时加班。其次,加班不给加班费也违法。《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如果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150%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300%的标准支付工资。最后,强制职工加班更违法。《劳动法》明确了,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所以,单位是不能强制职工加班的。
吴律师还指出,超市并非林女士的用人单位,如果促销员岗位需要天天有人,也应该要求厂方增派人手,而不应该采取这样的方法。另外,林女士所在公司现在推诿的行为也是不可取的。因为如果一旦发生劳动纠纷,最终的法律后果还是要由与林女士签劳动合同的公司来承担的,所以建议公司协调一下,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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