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手续未办完,劳动者工资如何发放?
发布日期:2019-01-21 作者:李丹律师
刘某于2014年3月10日到某自动门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物料计划主管,双方签有三年期劳动合同,刘某的月工资标准为7000元。刘某于2014年6月9日向自动门公司提交《辞职申请书》,其中离职原因写明:“1.达不到岗位要求;2.适应不了公司的流程。”双方劳动合同于2014年6月21日解除,但自动门公司未支付刘某2014年5月1日至6月21日的工资,理由是刘某没有按照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待刘某依约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手续后再支付。刘某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裁判结果:支持刘某请求
理由:2014年5月1日至6月21日期间刘某为自动门公司提供了劳动,自动门公司就应该及时足额支付工资,自动门公司以刘某没有依约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为由,拒不支付刘某劳动报酬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律师说法:离职手续未办完,劳动者工资应照发
提供劳动获得报酬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公司与员工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也就是说按照法律的规定,即便是劳动者没有按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用人单位的权利也就是可以暂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待劳动者依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时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2014年5月1日至6月21日期间刘某为自动门公司提供了劳动,公司应当向其支付工资,没有正当理由克扣刘某理应取得的工资。
相关法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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