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共同购房 分手后房产如何划分
发布日期:2019-01-17 作者:何龙律师
孙某和黄某曾是一对甜蜜恋人。2004年正处在热恋期的两人看中了一新楼盘,并于当年3月31日共同与开发商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款为111万余元。两人共同支付了首付款33.3万余元,黄某又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共计77.7万元。从2004年5月,黄某开始按月偿还贷款。然而好景不长,2006年新房还没有交付,孙某和黄某分手了。分手时,两人没有约定房屋产权份额,更没有形成房屋产权分割协议。2006年9月,黄某开始停止偿还房屋贷款。2006年10月,孙某开始向贷款行申请变更转账还款账户。此后,房屋所有贷款均由孙某开始按月偿还。2007年1月6日,新房交付。但最初登记的房屋产权人是黄某和孙某,现因两人早已分手,二人迟迟未去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2017年1月,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将房屋所有权登记至自己名下,并以黄某实际出资比例向其支付补偿款。
法院判决:按房屋实际出资金额所占比例进行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和黄某对该房屋各自实际出资份额已经明确,而且黄某曾主张按实际出资金额确定房屋折价款,亦未提供需要给予生产、生活方面照顾的相关依据证明;另外,该房屋贷款还款事宜已在2006年10月移交给孙某承担,因为孙某的正常还款才保留了该房产,并保证了该房产的大幅升值。鉴于此,法院判决以双方对此房屋实际出资金额所占比例为准,依法分割,遂判定孙某向黄某支付房屋折价款158.8万余元。
律师说法:恋人共同购房,分手后房产如何划分
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房屋,应按共有财产处理。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分割;无协议的,分割时采取按份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对共有财产明确出资数额比例的,应当按照出资额比例享有份额。因此,共有人的实际出资和投入将直接影响到共同共有物的分割份额。本案中,孙某和黄某实际出资比例明确,且房屋贷款自2006年10月起由孙某一人偿还,现双方均已各自成立家庭,双方亦未提出需照顾生产、生活的诉求,故本案按照实际出资比例份额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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