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喜冤家闪婚又闪离,离婚后是否可以要求彩礼返还
发布日期:2019-01-17 作者:李丹律师
案情简介:欢喜冤家闪婚又闪离,昔日亲家因彩礼起纠纷
原告周建辉与被告李清秀均系余江县平定乡人,2013年11月2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1月17日,原、被告按农村习俗摆了订婚酒席,双方当日晚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11月23日,原、被告正式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和,两人经常吵架。2013年12月16日,两家人在一起吃饭,因事起口角,发生了言语冲突,两家不欢而散,被告李清秀也回到娘家生活。原告周建辉要求被告李清秀回来生活,遭到拒绝。2014年1月3日,多次要求被告李清秀回家却一直遭拒的原告周建辉来到余江县人民法院,要求与李清秀离婚,并要求其返还彩礼68000元。
法院判决: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原则,彩礼应当酌情予以返还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过短,没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在一起生活时间过短,没有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两人婚后一直吵架并直至分居,应认定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周建辉要求离婚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双方虽然已经领取结婚证,但在一起生活时间过短,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夫妻感情,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原则,被告收取原告的彩礼应当酌情予以返还。双方没有孩子,且无其他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
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规定彩礼,也没有任何法律对彩礼的含义作出明确规定,按照通常的理解,彩礼就是男方为达到与女方结婚的目的而依当地习俗给予女方的财物。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如果男方在给付彩礼之后,女方并没有与其结婚,或者虽然结婚了但是并没有实际共同生活,彩礼不予返还则显失公平。
彩礼的返还要进行严格限定。首先,当地必须要具有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如果没有该风俗习惯,仅仅是男方为了挣面子、显排场,自愿赠与女方一定财物,则不能要求返还。其次,看是否缔结了婚姻关系,如果在给付彩礼之后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退还。再次,在缔结了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彩礼的返还要以离婚为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作出了如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此条规定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即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第(二)、(三)项的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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