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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下落不明 如何解除婚姻关系

发布日期:2019-01-17    作者:李丹律师
导读:离婚案件日益增多,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形是存在的。法官无法和当事人直接接触,这对于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有严重影响的。那么在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如何才能解除婚姻关系呢?法邦网为您解答。 案例简介:男方下落不明 女方起诉离婚
王先生与李小姐经人介绍相识,二人在蓟县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长女王某甲和次女王某乙。王先生原系军人,双方婚后两地分居,没有感情基础。王先生嗜赌成性,对家庭不管不顾,对亲生子女从未尽到抚养义务。李女士没有正式工作,收入不稳定,两个孩子需要上学,老人需要赡养,生活极度困难。曾于2008起诉至蓟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但后来顾及两个孩子还小,原告同意继续与被告维持婚姻关系。但事后被告仍不知悔改,变卖家产去赌博,有家不归。后于2013年1月再次起诉至蓟县人民法院,因被告不到场或联系不上,原李小姐撤诉。王先生至今一直未归,其所作所为已经让李小姐心灰意冷,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原告与被告离婚。
法院判决:认定二人夫妻感情破裂 准予双方离婚
王先生与李小姐结婚时,王先生在武警部队服役,于2002年年底转业,转业以后在公司工作,每个月回蓟县一次,一直过着两地分居的生活。李小姐曾分别于2008年9月份、2013年1月份、2014年2月21日三次在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先生离婚。二人虽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子女,但王先生在夫妻存续期间未能珍惜双方的感情,自2008年9月份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后,王先生就下落不明,至今无音讯,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李小姐诉请离婚,理据充足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予以认可。关于子女抚养费用、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问题可待王先生出现后另行处理。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下落不明 如何解除婚姻关系?
本案中,王先生与李小姐婚后两地分居,未建立起坚固的感情基础,后王先生染上赌博恶习,对家庭生活不管不顾。后王先生下落不明,李小姐采取了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方式使其离婚诉请得到支持。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解除婚姻关系。第一种方法是直接起诉到法院离婚。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过立案审查,发现当事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发布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在公告期满时,被送达人仍未到庭应诉,人民法院将按照缺席程序进行审理,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第二种方法是申请下落不明人失踪后,再向法院起诉离婚。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是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申请失踪,要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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