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中大奖后男子离婚 奖金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9-01-17 作者:李丹律师
葛某与董某原系夫妻关系,与葛某的父亲和母亲曾某共同生活。葛某曾经营过彩票投注站。2015年2月17日,葛某得知所投注的双色福利彩票中奖后,便要求与妻子董某离婚。葛某表示,将以女儿名义购买的唯一住房不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并主动承担了购房贷款的偿还义务,同时偿还董某家人欠款10万元。同年2月25日,葛某与董某在梁平县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董某对葛某彩票中奖之事并不知情。同年2月26日,葛某前往重庆福利彩票中心兑奖。兑奖后,葛某将该款存入自己的银行卡中,并于当日通过转账的方式,向一同兑奖的两位亲属各转入50万元,其余归自己占有和处分。董某得悉葛某中奖后,认为巨额彩票奖金系自己与葛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起诉要求分割。葛某母亲曾某申请参加诉讼,称彩票系自己购买。
法院判决:奖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购买彩票、葛某与董某离婚及兑奖的时间先后以及离婚协议内容等情形,认定中奖彩票为葛某所购买,兑奖所得的460万元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葛某得知中奖后急于离婚并隐瞒中奖的心态明显,以达到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因此,葛某本应少分或不分。但董某在一、二审均主张分配彩票奖金230万元,该陈述系董某对其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尊重。董某提出分得彩票奖金230万元的诉讼请求包含请求给付的意思表示。因彩票奖金大部分已被葛某处分,故应由葛某支付董某230万元。
律师说法:彩票中大奖后男子离婚,奖金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彩票奖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经营收益,关于葛某购买彩票的奖金属于家庭共同所有或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问题,应当认定彩票奖金属于葛某与董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董某提出分得彩票奖金230万元的诉讼请求包含请求给付的意思表示,应由葛某支付董某2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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