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儿子非亲生 可以主张赔偿哪些费用?
发布日期:2019-01-17 作者:李丹律师
杨某与张某于2001年5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下一女杨某2、一子张某2。2016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大女儿杨某2由女方抚养,小儿子张某2由男方抚养,双方无需支付给对方抚养费用。2016年11月杨某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2与其之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亲子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排除原告为张某2生物学父亲;2016年12月,杨某再次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2与其之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亲子鉴定,鉴定意见书作出排除原告为杨某2的生物学父亲。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意隐瞒小孩是与他人通奸所生的事实,致使张某将小孩当成自己的亲生子女,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小孩进行了抚养,故诉请张某对其进行相应赔偿,具体包括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判决: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 抚养费及精神抚慰金获支持
经查明,二人婚生子女确系与杨某无亲子关系。虽然二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对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已作出约定,但由于在离婚后,经鉴定杨某并非杨某2、张某2的亲生父亲,因此,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抚养权的约定是在原告被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属于无效条款,杨某没有抚养两个孩子的法定义务,杨某2、张某2应由作为亲生母亲的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张某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张某赔偿杨某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说法:离婚后发现儿子非亲生 可以主张赔偿哪些费用?
本案中,杨某在离婚后发现两子女非亲生,其抚养费系因受欺诈支出,对于有过错方张某来说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同时因张某的过错,侵犯了杨某配偶权的民事权利,杨某因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受害方在受过错方欺骗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因此,受害方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方在婚内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导致受害方受巨大的精神损害,过错方具有主观过错,已构成了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发现子女非亲生,可以请求过错方返还已支付抚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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