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申请破产程序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吗?
发布日期:2019-01-16 作者:赵双剑律师
周某于2003年9月1日开始到某某印染有限公司上班,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某某印染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但尚未宣告破产。2015年2月27日,某某印染公司以其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为由,向周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周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某印染公司支付欠付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裁判结果:支持周某请求
理由: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以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除非劳动者同意解除,否则属非法解除。
律师说法: 即便用人单位申请破产也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法定条件,且须履行相应程序,否则便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在本案中,某某印染公司虽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破产清算申请,且破产清算申请亦被人民法院所受理,但在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某某印染公司破产期间,某某印染公司不能单方以其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为由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因此,某某印染公司向周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拟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某某印染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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