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给孩子买别墅作婚房 小两口闹离婚购房款归谁
发布日期:2019-01-16 作者:李丹律师
邬某经营着一家家族企业,2006年,他的女儿邬小某与同在企业工作的徐某相识相恋,随后登记结婚。2011年,邬某出资为夫妻俩购置别墅,包括装修等,前前后后花费了近300万元,房子登记在夫妻俩名下。到了2016年,邬某却一纸诉状把邬小某和徐某告上法院,称当时的购房款是女儿、女婿向他借的钱,之后一直以经济困难为由不愿意归还,并向法院出具了五张借条。而所谓“不愿还款”的邬小某,对这些借条的真实性毫无异议。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邬某出资购房时与两被告并无借贷合意。2011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在为案涉房屋出资时,未与被告约定该出资系借款,事后与被告邬小某单方办理借款手续的原因是2014年初两被告感情发生矛盾,原告看其感情不好就提出房子的事情要立下字据。该补办借款手续的行为亦未征得被告徐某同意,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关于案涉款项的出资不符合借款合同的定义,双方之间并未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本案中,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具有特殊身份关系,且补签借款材料系在两被告之间夫妻关系不和时形成,未经被告徐某同意。考虑到社会风俗习惯以及现有证据,法院难以采信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因原告主张借贷关系证据不足,故对于原告主张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父亲给孩子买别墅作婚房,小两口闹离婚购房款归谁
根据婚姻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原告为登记于两被告名下的案涉房屋购买、装修、还贷进行出资,该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赠与是实践性合同,一经交付即完成。在本案中,案涉房屋已于2011年登记在小两口名下,邬某对案涉房屋在购买、装修、还贷等支出款项也已经完成,该赠与已经生效。事后,在小两口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情况下,邬某与邬小某单方面补签了五份《借条》及《归还借款协议书》,并未通知被告徐某参与,未征得被告徐某的同意,该补签行为不能将出资性质由赠与转化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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