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获得抚养权利 亲生父母是否还有抚养义务
发布日期:2019-01-16 作者:李丹律师
毛某是小孩毛某某(又名吴某某)的亲生父亲,毛某与李某于广东打工时相识,随后建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未婚生育了一男孩取名毛某某,后毛某与李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双方感情破裂后,均要求抚养小孩毛某某,经平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小孩毛某某由李某抚养。此后,李某与吴某登记结婚,将小孩毛某某带至吴某家中共同生活,并将小孩改名为吴某某。最近,由于李某因病死亡,毛某要求将小孩毛某某(吴某某)的抚养权变更为毛某抚养。
法院判决:小孩归原告抚养
婚姻法明确规定,无论是婚生子还是非婚生子,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都应当承担小孩的抚养费、教育费等费用的一部或全部,这与传统的风俗习惯也是相一致的。如果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与其他人重新组织家庭后,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育的继子或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适用婚姻法中关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的。也就是说,继父或继母对于受其抚育的继子或女也具有与其亲生父母同样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由于原本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小孩抚养权人即其生母因病死亡,被告作为小孩的继父又愿意继续抚养小孩,此时,生父与继父对于小孩的抚养权归属就发生了争执。由于被告采取了拒不出庭的消极应诉态度,法院的最终判决小孩归原告抚养。
律师说法:继父母获得抚养权利,亲生父母是否还有抚养义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13 条: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法律上明文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可以归于消除的情形只有一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那么,继子女是否可以等同于养子女?虽然并无明确的法律定义继子女和养子女的概念,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四条: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可见继子女是不能等同于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并不因继父或继母获得抚养权利而消除。在本案中,由于原本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小孩抚养权人即其生母因病死亡,被告作为小孩的继父又愿意继续抚养小孩,此时,生父与继父对于小孩的抚养权归属就发生争执,但因吴某采取了拒不出庭的消极应诉态度,而生父毛某仍有抚养义务,所以应当判小孩归其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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