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支出无借款凭证 分手后能否要求偿还
发布日期:2019-01-16 作者:李丹律师
在恋爱期间,孟某付款38.4万购买了一辆路虎牌轿车,车辆登记为孙某所有。38.4万元的购车款中,其中29万元由孟某转账给孙某再支付给汽车销售公司,其余的钱款由孟某直接交付。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孟某认为自己所付的38.4万元是孙某因购车向自己借的钱,孙某应当偿还借款,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孙某偿还借款38.4万元。
法院判决:不支持主张借贷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孟某所付购车款项的性质是否为借款。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包括两个要素:一是双方形成了借贷合意,即双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就借贷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二是出借人实际支付了款项,这两个要素必须同时存在、缺一不可。孟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款项的实际支出,不足以证明其与孙某达成了借款的合意。结合购车时双方的恋爱关系,不能排除案件所涉路虎轿车是孟某赠送给孙某的礼物的可能性。认为孟某提交的付款凭证、购车协议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孙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判决驳回了孟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恋爱支出无借款凭证,分手后能否要求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本案中,孟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款项的实际支出,不足以证明其与孙某达成了借款的合意。结合购车时双方的恋爱关系,不能排除案件所涉路虎轿车是孟某赠送给孙某的礼物的可能性。因孟某未能进一步提供孙某向其借款的证据,故不能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婚约财产纠纷中“过错责任”对返还比例的实质性影响——张律师成功代理案例评析
-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 :被起诉离婚后主张分割房屋产权积极应诉答辩一审获全胜
- 离婚后十几年又主张重新分割房屋产权看法院怎么判
- 男方出轨张俊杰律师为女方获取更多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一方擅自抵押共同房产,银行抵押权能否成立?
- 子女出钱买房后登记在父母名下,是否必然构成借名买房?
- 法院可否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进行执行?
- 配偶账户收款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 妻子全职照料家庭陷入困境,能否主张丈夫给付扶养费?
- 未登记而共同生活情况下彩礼返还标准的认定
- 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可以排除金钱债权执行吗?
- 父母婚前支付购房保证金,是彩礼Or赠与Or借款?
- 情侣分手请求分割同居财产,同居析产与离婚分产有何区别?
- 妻子全职照料家庭陷入困境,能否主张丈夫给付扶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