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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支出无借款凭证 分手后能否要求偿还

发布日期:2019-01-16    作者:李丹律师
导读:在恋爱中,男女相互给付财物的情况非常普遍,有的是因一方经济困难产生的民间借贷,有的是为表达爱意和联络感情的无偿赠与,有的是共同生活支出的必要花费。恋人因为关系亲密,处理金钱往来一般比较随意,借贷一般也不打借条,而双方一旦分手,金钱的纠葛很可能随之而来。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恋爱支出无借款凭证
在恋爱期间,孟某付款38.4万购买了一辆路虎牌轿车,车辆登记为孙某所有。38.4万元的购车款中,其中29万元由孟某转账给孙某再支付给汽车销售公司,其余的钱款由孟某直接交付。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孟某认为自己所付的38.4万元是孙某因购车向自己借的钱,孙某应当偿还借款,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孙某偿还借款38.4万元。
法院判决:不支持主张借贷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孟某所付购车款项的性质是否为借款。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包括两个要素:一是双方形成了借贷合意,即双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就借贷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二是出借人实际支付了款项,这两个要素必须同时存在、缺一不可。孟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款项的实际支出,不足以证明其与孙某达成了借款的合意。结合购车时双方的恋爱关系,不能排除案件所涉路虎轿车是孟某赠送给孙某的礼物的可能性。认为孟某提交的付款凭证、购车协议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孙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判决驳回了孟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恋爱支出无借款凭证,分手后能否要求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本案中,孟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款项的实际支出,不足以证明其与孙某达成了借款的合意。结合购车时双方的恋爱关系,不能排除案件所涉路虎轿车是孟某赠送给孙某的礼物的可能性。因孟某未能进一步提供孙某向其借款的证据,故不能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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