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欠款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19-01-16 作者:李丹律师
2014年6月4日,张某向赵某之夫借款200万元,并立下借据。2014年6月23日,张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2014年8月9日,赵某之夫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随后赵某与张某就该200万元借款重新签订借条。2016年借款到期后,经赵某多次催收,张某仍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赵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张某、李某偿还借款本息共计328万元,其中一并提交了其丈夫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出具的声明,声明该案由赵某主张权利,他们均不参与诉讼。
法院判决: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清楚,证据充分,赵某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李某应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问题,虽然该债务发生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大额债务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庭审中双方确认2014年6月4日的《借据》和2015年1月4日的《借条》均无李某的签名,且李某事后没有追认,赵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张某和李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对于赵某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应共同偿还的诉本案主要的争议是张某向原告所借款项是否构成其与前妻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说法: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欠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2018年1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在本案中,借款200万元数额较大,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支出,且借据上无李某签名,事后其也未追认,赵某亦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张某和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所负债务,亦无法证明两人存在共同借款合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认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不具有承担偿还该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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