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只起诉离婚 不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日期:2019-01-16 作者:李丹律师
谢先生诉称,其与郭女士于2004年1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没有共同生育子女。婚后谢先生为郭女士支付房款,购买汽车及奢侈品,带至国内外游玩,谢先生孝敬郭女士父母并将郭女士儿子视如己出,为其安排工作等。但2011年起,郭女士一反常态,变得不可理喻。一是心理失衡,无故怨恨谢先生。二是利欲熏心,首先提出分手。三是不念亲情,致使家庭不睦。四是胡编乱造,伤害谢先生声誉。五是不理不睬,失去夫妻情分。近三年来与谢先生分房而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双方离婚;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谢先生撤回其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判决双方离婚 对财产部分未作处理
双方再婚后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双方均同意离婚,且夫妻分居两地、和好无望,足以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谢先生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因离婚纠纷与夫妻共同财产纠纷属于牵连复合诉讼,二者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分别诉讼处理。谢先生因患病及夫妻共同财产复杂等原因要求先行解决离婚纠纷,另行诉讼夫妻共同财产纠纷,不违反法律规定。郭女士在离婚纠纷中依法不能提出反诉,对夫妻共同财产纠纷也可以依法另案提出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对谢先生要求离婚纠纷与夫妻共同财产纠纷分别诉讼处理之申请,依法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律师说法:可以只起诉离婚 不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离婚诉讼属于诉的合并,是一种复合诉讼,涵盖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离婚诉讼的提起必然引起与婚姻关系关联的财产关系和抚养关系,所以离婚诉讼实际上解决婚姻关系、财产和子女抚养三诉的合并。本案中当事人谢先生因合理原因仅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对于财产分割问题暂不请求,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对诉讼权利与义务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利仅起诉离婚,不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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