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两次剖宫产后腹部遗留纱布,难以确认责任时由两医院平均承担
发布日期:2019-01-16 作者:梁波律师
关键词: 医疗纠纷,剖宫产,遗留纱布,医疗过错,连带责任
前言: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者可能会经历多家医院,而最终损害责任可能由其中一家或几家造成,在经历时间久远等无法确认责任医院时,涉事医院承担连带责任。其法律依据为侵权责任法:“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文通过一医疗纠纷案例分析显示该类案例的诉讼司法裁判的一些特点。
资料: 2006年1月10日,患者在XX卫生院行剖宫产术生一女婴,共住院7天。2010年7月31日,患者又在XXX医院行剖宫产术生一男婴,共住院6天。2015年5月7日,患者在甲医院彩超检查发现腹腔内子宫上方脐下方有低回声团块,当时医生诊断为畸胎瘤可能。因患者考虑上海治疗费过高,于2015年5月9日回到乙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5月11日,乙医院剖腹探查发现包块内肉眼可见腐烂的纱布样物呈团块状(似盐水垫)堆积。手术切除包块,并进行了部分小肠切除等治疗。
结果: 患者在经过两次剖宫产后腹部遗留纱布,属于医疗机构在手术过程中的过错造成,医疗机构对此应承担过错责任。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患者小肠部分切除导致伤残等级九级。根据目前情况,无法对于XX卫生院和XXX医院的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各自过错大小做出鉴定意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无法确认患者的损害是由哪家医院的过错造成。但是两医院在为患者诊疗的过程中都确实可能造成损害发生,在难以确认两医院责任大小时,由两医院平均承担责任。法院确定患者的损失共计321186.76元。患者的损失由范镇中心卫生院赔偿160593.38元,XXX医院赔偿160593.38元。
讨论: 患者在经过两次剖宫产后腹中遗留的纱布毫无疑问系XX卫生院、XXX医院之一所留,假设纱布系XX卫生院2006年行剖腹产术时遗留,到2010年XXX医院行剖腹产手术时,遗留的纱布势必已在患者腹腔内形成包块,XXX医院在手术时未发现亦符合常理。XXX医院称其使用的纱布均是含有显影条的纱布,并提供了XXX医院提供乙医院X光片两张和供货商说明两份,纱布入库和领用清单一份予以证明。因其提供的两份供货商的说明既无负责人签字也没有经办人签字,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也难以确定XX卫生院、XXX医院的责任大小,故XX卫生院、XXX医院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致谢: 本文由医生和律师合作完成。原始资料来源于法院裁判文书,撰写中立足于忠实原文并对原文做了简化。目的是发挥法的指引作用,以案释法,以期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起到借鉴作用。(涉医问题由我团队医生回复)。
参考资料: 1.“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2.医疗纠纷:无名氏男孩被救助站送医后死亡,医院的抢救存在过错应承担35%责任。3.医疗纠纷:产妇及其家属具有刨宫产或自然生产的选择权和决定权。4.医疗纠纷:剖宫产手术腹腔内遗留纱布,造成患者一侧输卵管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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