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夫妻之间的借款能否成立 离婚时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9-01-14 作者:李丹律师
王某与楼某因性格不合,常为琐事发生争吵,楼某还多次殴打王某。2010年3月13日,双方再次发生激烈争吵,楼某即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0年5月22日,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2010年6月11日,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判决至今,王某与楼某仍无法继续生活。现因王某与楼某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王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与楼某离婚;2、双方财产依法分割;3、楼某归还王某借款人民币19300元。
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楼某返还王某婚内借款19300元
经查明,虽二人系自主婚姻,婚初关系尚可,但于之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为家庭琐事等发生争执,致使夫妻产生矛盾,且在前次离婚诉讼后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双方分居至今,故可予认定二人夫妻关系已破裂。王某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楼某向其借款19,300元,该事实有楼某出具的借条证明。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之间借款的行为并未法律所禁止,故楼某向王某借款人民币19,3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楼某返还王某婚内借款19300元。
律师说法:婚内夫妻之间的借款能否成立 离婚时如何处理?
本案中,楼某在婚内向王某借款并订立借款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借款协议有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因此,夫妻之间可以成立借贷法律关系,夫妻之间协议约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夫妻一方用于个人事务,应视为双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协议有效,双方应按借款协议履行。对于夫妻之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引发的借贷纠纷,应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这样可以兼顾民事主体个人权利的保护与婚姻关系的维护。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子女意见及抚养能力在判定抚养权时怎么处理
-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认定
- 一方父母为夫妻购房部分出资是对夫妻双方赠与还是对一方个人赠与
- 离婚纠纷中关于彩礼、礼金、“改口费”等的定性处理
- 老公抖音打赏女主播的钱可以退吗?
- 夫妻之间的借款有法律效力吗?
- 婚内父母出资为已方子女的购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 【人民法院案例库】婚姻家庭纠纷的16个裁判要旨
- 夫妻一方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的可以给予适当家务劳动补偿
- 入库案例: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 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法院是否支持
- 婚内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是否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协议财产约定但未过户对抗法院执行的裁判案例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重大变化!法释[2024]1号:彩礼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共7条)|2024.2.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