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非婚生子女付抚养费 是否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
发布日期:2019-01-14 作者:李丹律师
刘某与徐某系夫妻,于2008年4月登记结婚,尹某系徐某的非婚生女儿。2014年9月刘某和徐某的父亲均收到尹某的母亲尹某某发送的短信,被告知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判决,判令徐某按每月2万元给付尹某2014年2月至同年6月抚养费共计10万元,并自2014年7月起每月给付尹某2万元抚养费至其20周岁止。在刘某的追问下,徐某方称尹某某曾于2014年4月以尹某的名义提起诉讼。经向法院查询得知尹某某曾于2008年也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作了判决。现因(2014)徐少民初字第60号判决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刘某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2014)徐少民初字第60号判决,改判抚养费每月2000元。
法院判决:未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
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本案中,虽然徐某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确实高于一般标准,但在父母经济状况均许可的情况下,都应尽责为子女提供较好的生活、学习条件。徐某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一直在其个人收入可承担的范围内,且徐某这几年的收入情况稳中有升,支付尹某的抚养费在其收入中的比例反而下降,故亦不存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法院认为,徐某就支付尹某抚养费费用和期限作出的承诺,并未侵犯刘青先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律师说法:向非婚生子女付抚养费,是否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
抚养费案件中第三人撤销权的认定,需明确父母基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否会侵犯父或母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权。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享有平等处理的权利,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否则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
在本案中,虽然徐某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确实高于一般标准,但在父母经济状况均许可的情况下,都应尽责为子女提供较好的生活、学习条件。徐某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一直在其个人收入可承担的范围内,且徐某这几年的收入情况稳中有升,支付尹某的抚养费在其收入中的比例反而下降,故亦不存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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