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全部由一方承担 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9-01-14 作者:李丹律师
黎小某系黎某与刘某的婚生子,黎小某生于2009年9月5日。2013年2月25日,黎某与刘某因感情不和于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黎某与刘某离婚;婚生子黎小某由黎某抚养,刘某无须承担黎小某以后生活中的任何费用,刘某有权探视黎小某。2016年5月23日,黎小某将其母亲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自2013年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刘某以其与黎某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其不承担子女抚养费,离婚时其也未分得财产为由不同意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无证据不能改变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3年2月25日,黎小某的法定代理人黎某与刘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刘某无须承担黎小某以后生活中的任何费用,此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黎某没有举证证明其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黎小某正常的生活学习受到重大影响的情形存在;庭审中黎某陈述其离婚后其生活和经济收入没有发生变化,刘某陈述离婚后其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据此,对黎小某要求刘某自2013年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黎小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全部由一方承担,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协议,因该协议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民事行为,应当对协议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是,协议的约定并不排除子女在必要时向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主张权利,该“必要时”应考虑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有无恶化,子女的实际需要有无增加,来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在本案中,如果承担抚养费的黎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黎小某正常的生活学习受到重大影响的,黎小某可以向协议约定的无需承担抚养费的刘某要求支付抚养费。但是黎某没有举证证明其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黎小某正常的生活学习受到重大影响的情形存在,所以无法改变当初的离婚协议中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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