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父母出钱买房 离婚后房子要分给前妻吗
案例简介:男方父母出钱买房
刘某与王某于2010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首付款160万元由王某父母支付,后续贷款由王某负责偿还,该房屋登记在刘某与王某名下。现刘某起诉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上述房屋。王某虽同意离婚,但认为房屋是其父母出资购买,且由其个人偿还贷款,故该房屋与刘某无关。双方就房屋分割一事产生纠纷。
法院判决: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房屋系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登记在双方名下,故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首付款160万元,王某虽主张系其父母赠与其个人,且以协议书为据,但该协议书系其父母与王某单独签署,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协议约定之事实有第三方知晓,故该证据对第三方不发生效力。另该协议书签订于房屋登记之前,事后该房屋登记在王某和刘某两人名下,视为变更了上述约定,故法院对王某主张该首付款为其父母赠与其个人之主张不予采信,该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最后,法院判决该房屋归王某所有,由王某给付刘某房屋折价款185万元。
律师说法:男方父母出钱买房,离婚后房子要分给前妻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关于父母出资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关法条的立法精神可推知,一方父母在婚后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出资的,一般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一方。在本案中,王某提交的其父母与其签署的赠与协议书,内容虽写明系其父母的出资,且赠与王某一人,但该协议内容未经刘某确认并同意,且双方争议之房屋登记在王某和刘某名下,故本案综合上述事实认定王某与其父母单方签署的赠与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刘某,不能视为“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形,故王某父母出资的部分,应认定为王某和刘某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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