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组织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
发布日期:2019-01-04 作者:酒泉张健律师
一、关于组织卖淫罪中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1、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中“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我国尚未有法律或司法解释加以具体明确。在司法实践中,目前多半是参照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的相关规定。参照《解答》相关条款,组织卖淫可以理解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其中的“多人”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组织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组织他人卖淫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组织他人卖淫手段特别恶劣的、对被组织卖淫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组织多人多次卖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等。
2、从现有判例来看,一些法院在审理组织卖淫案件时,往往只是关注被组织卖淫者的人数和卖淫次数,将这两项指标作为评价组织卖淫罪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主要标准,而忽略其他量刑情节的作用,形成“唯数量论”。按照本案所在省审判实践中掌握的标准,构成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组织他人卖淫10—20人次,其余情形虽然包括组织未满14周岁幼女卖淫、组织明知有性病的人卖淫、组织精神病患者卖淫等,但往往将组织卖淫的人次作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的主要评价标准。
3、从实践中查处的情况看,法院最后认定该类案件的组织卖淫人次,动辄成百上千次,甚至达到万次,往往大大超过10—20人次的“情节严重”的标准。虽然从刑法对数额犯设置法定刑的一般原则分析,每上升一个法定刑档次,涉案数额会上升3倍或者5倍。但如按照这一原则,现有的组织卖淫犯罪被告人多半都能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我们认为,对于组织卖淫罪中“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既要看到组织卖淫的次数、人数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又不能将规模、人次作为量刑的唯一标准,而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组织卖淫的手段、后果,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有无组织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有无组织患有严重性病的卖淫者卖淫,有无强奸被组织的卖淫者,有无对被组织的卖淫者造成严重后果等,加以综合分析判断。其中,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被告人适用无期徒刑,应当特别慎重。只有罪行极其严重,如手段极其恶劣,造成被组织卖淫者伤残甚至死亡等,社会影响极坏的,才考虑适用无期徒刑(组织卖淫罪死刑已经废止)。
4、在办理组织卖淫类案件时,对《解答》内容不能机械照搬,对《解答》规定的“多人多次”情节也不能机械适用。该道理同样适用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等罪名的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对于组织卖淫罪中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组织卖淫的手段、后果,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有无强迫、强奸行为,有无对被组织卖淫者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同时结合组织卖淫的规模、人次,对行为人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
二、关于协助组织卖淫罪中的“情节严重”及主从犯的认定
1、协助组织卖淫罪,一般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实施协助活动的行为,如帮助招募、运送人员、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八条规定:“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协助组织卖淫罪中也有“情节严重”的法定刑设置,对于该情节的把握,目前也没有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2、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掌握的标准不一。我们认为,在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罪中的“情节严重”时,也不能仅强调协助组织卖淫的次数和人数,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协助组织卖淫的作用大小,有无协助组织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有无协助组织患有严重性病的卖淫者卖淫,是否兼有多种协助组织行为,是否曾因协助组织卖淫受过行政处罚等。
3、协助组织卖淫罪作为一种故意犯罪,从理论上讲,具有与一般犯罪相同的特征,应当可以区分主从犯。如同实行犯有主要实行犯和次要实行犯一样,帮助犯也应有主要帮助犯和次要帮助犯的区别。因此,从理论上讲,协助组织卖淫罪及组织卖淫罪中都是可以区分主从犯的。我们认为,对协助组织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也应当以被告人在协助行为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作为落脚点,必要时应当区分主从犯,对具有“情节严重”情形的一般认定为主犯。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杨X寻衅滋事罪无罪成功案例
- 方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成功案例
- 利用游戏骗取支付公司接口洗钱构成非法经营罪
- 张XX介绍卖淫罪罪轻成功案例
- 芦X贩卖毒品罪成功案例
- 从“组织卖淫”到“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认罪认罚框架下的精准罪名之辩
- 如何从“实刑建议”到“缓刑两年”
- 张俊杰律师代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成功实现量刑辩护(由实刑建议争取到缓刑)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会怎么判?
- 擅自出售汽油,构成什么罪?
- 潍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期徒刑辩护至判缓刑
- 张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成功辩护减刑4年
- 东莞刑事辩护律师肖响华代理李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成功辩护罪轻
- 东莞律师肖响华案例代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成功辩护不追究刑事
- 东莞律师肖响华代理邓某非法经营罪案成功辩护刑期6年降至1年11月
热门文章
- 开设赌场罪怎么判刑判几年?网络赌博如何定罪量刑判多少年
- 被同事轮流强奸(轮奸)一审判刑十年以上的刑事判决书
- 拿钱收钱替人办事被告诈骗怎么办?专业诈骗罪律师经验指导
- 手淫、口淫是否属于刑法中的卖淫行为之解析
- 开设网络赌场怎么判刑?网络赌博代理被抓判几年、开设赌场被抓后多长时间判刑
- 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量刑标准
- 强奸案件中受害女方的过错责任——86个强奸案例的法律实证分析
- 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告强奸怎么办?自愿发生性关系后被诬告陷害强奸会被判刑吗?强奸罪律师告诉你如何证明清白
- 我为河南杀人喂狗案主角高铁钢辩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之规定
- 刑事上诉状(范文)
- 电信诈骗万怎么判刑,判几年,判多久,被拘留了多久开庭?专业电信诈骗罪辩护律师经验
- 贩卖毒品成功案例
- 和醉酒的女人发生关系就是强奸吗?
- 经典案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