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结婚却“闹离婚” 为了彩礼对薄公堂
发布日期:2019-01-03 作者:余芬律师
近日,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婚姻财产”纠纷案。原告曹某(男)与被告刘某(女)于2014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二人便开始同居生活。2014年11月29日,曹某与刘某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曹某给付刘某礼金38000元,并为刘某购买了“两金一银”(金戒指、金项链、银镯子)。同居生活期间,刘某以与曹某性格不合为由,多次离家出走。2016年4月6日,刘某回娘家后就再没有返回二人家中,双方及其家人经过多次协商,刘某坚决表示不愿再与曹某继续生活下去,并拒绝返还彩礼。曹某遂向蒲城法院提起诉讼。
该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在法律上未设婚约制度,就其性质而言,婚约只有道德约束力,没有法律效力。“办婚礼”也并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约期间一方按照风俗习惯给付另一方的彩礼,在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以前,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结合该案案情,法院酌定刘某向原告曹某返还彩礼20000元;原告曹某给付被告刘某的金戒指、金项链、银镯子,属于原告曹某对被告刘某的赠与,不予返还。该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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