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续纠纷起诉书
发布日期:2019-01-02 作者:张洋律师
1. 请求依法判令被继承人 名下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第 号)归张一某一人所有。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继承人吴与张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张一某,长女,次女多年不联系),三女。被继承人吴的父母早年去世,丈夫于1997年5月4日去世,被继承人的长女于2014年9月30日去世。被继承人吴于2015年1月26日死亡,其去世前于2013年5月3日由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由张凤军律师代书遗嘱:“我因拆迁所得的拆迁安置房室,在我去世以后,该房产全部由我儿子张一某一人继承,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干涉。拆迁安置房需要补交的房屋差价由我儿子张一某缴纳。房子建成后我居住,在我去世后才归我儿子张一某所有。在我意识清醒之时,特自愿立下此遗嘱,家人都必须遵守,任何人不得违背!”。在办理房产证时,遗嘱中所述“室”登记为“房屋”。
因本案 已去世,故本案将张的继承 作为被告进行诉讼。
原告认为,本代书遗嘱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故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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