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缔结的婚姻的效力如何?
案情简介:原、被告于××××年××月××日到余姚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余姚市民政局未对原、被告之间自愿结婚的事实进行审查,就以表面的登记资料具备为由,出具了结婚证,明显违背婚姻法的规定。事实上,原、被告并无感情,是经人介绍,认识时间短,迫于男方母亲的压力,存在胁迫的情形下去登记,且领证后双方没有履行结婚仪式,也未真正共同生活,现原告非常痛苦,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余姚市民政局于××××年××月××日作出的原、被告之间的结婚登记。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撤销婚姻登记。
姚志斗律师观点: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结婚要男女双方自愿,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被告母亲胁迫原告,原告在结婚登记时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在双方认识较短时间内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被告张某对其母胁迫原告的事实予以认可,并陈述原、被告双方无感情,因母亲喜欢、自己年龄较长,与原告办理了结婚登记,现同意撤销婚姻,故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超过撤销的法定期限。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十一条 【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婚姻的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案件结果:撤销徐某与张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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