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买房假离婚 离婚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8-12-25 作者:丁嫣律师
2016年11月底,王某和其丈夫李某想换大房子,计划在北京通州区购买第二套房,但由于积蓄有限,为节省开支,二人协商后决定假离婚。随后双方带着拟好的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协议约定除共有的60平方米房子归王某所有外,其余财产如小客车、存款、股票等均归李某所有。后李某以自己的名义在通州区购买了一套120平方米的住宅,却并未与王某复婚,不久之后与年轻的刘女士结婚。王某盛怒之下将前夫告上法庭,以离婚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无效为由要求分割李某120平方米房产及小客车、存款、股票等。
法院判决:为了买房假离婚,离婚协议有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自愿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解除;离婚时达成的离婚协议,双方对财产处分约定内容真实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庭审中王某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签署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故法院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为了买房假离婚,离婚效力如何认定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有效的离婚协议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3、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达成一致。因此,只要双方自愿到民政局或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在法律上就视为双方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在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在民政局自愿办理离婚手续,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不能以离婚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主张离婚协议无效。关于双方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效力问题,因离婚协议涉及感情、妥协等各方面因素,双方达成一致后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而王某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签署离婚协议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有效的。李某所购房产属于离婚后购买的财产,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份额,王某无权要求分割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
以上就是对“为了买房假离婚,离婚效力如何认定?”相关问题的解答。如遇到婚姻法的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婚姻专业律师。
本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婚约财产纠纷中“过错责任”对返还比例的实质性影响——张律师成功代理案例评析
-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 :被起诉离婚后主张分割房屋产权积极应诉答辩一审获全胜
- 离婚后十几年又主张重新分割房屋产权看法院怎么判
- 男方出轨张俊杰律师为女方获取更多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一方擅自抵押共同房产,银行抵押权能否成立?
- 子女出钱买房后登记在父母名下,是否必然构成借名买房?
- 法院可否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进行执行?
- 配偶账户收款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 妻子全职照料家庭陷入困境,能否主张丈夫给付扶养费?
- 未登记而共同生活情况下彩礼返还标准的认定
- 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可以排除金钱债权执行吗?
- 父母婚前支付购房保证金,是彩礼Or赠与Or借款?
- 情侣分手请求分割同居财产,同居析产与离婚分产有何区别?
- 妻子全职照料家庭陷入困境,能否主张丈夫给付扶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