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婚夫妻再次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让他们珍惜
发布日期:2018-12-25 作者:周明律师
原、被告双方于1988年春天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1990年12月举行结婚仪式,1991年秋天办理登记手续,1993年2月3日生育长子王某乙。2007年4月在费县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2011年5月10日办理复婚登记。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诉请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许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原告陈述婚前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均很好,足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婚后已建立起了相应的夫妻感情。婚后虽因家庭琐事问题时常吵闹,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与被告重归于好,共建幸福家庭。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婚约财产纠纷中“过错责任”对返还比例的实质性影响——张律师成功代理案例评析
-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 :被起诉离婚后主张分割房屋产权积极应诉答辩一审获全胜
- 离婚后十几年又主张重新分割房屋产权看法院怎么判
- 男方出轨张俊杰律师为女方获取更多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一方擅自抵押共同房产,银行抵押权能否成立?
- 子女出钱买房后登记在父母名下,是否必然构成借名买房?
- 法院可否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进行执行?
- 配偶账户收款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 妻子全职照料家庭陷入困境,能否主张丈夫给付扶养费?
- 未登记而共同生活情况下彩礼返还标准的认定
- 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可以排除金钱债权执行吗?
- 父母婚前支付购房保证金,是彩礼Or赠与Or借款?
- 情侣分手请求分割同居财产,同居析产与离婚分产有何区别?
- 妻子全职照料家庭陷入困境,能否主张丈夫给付扶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