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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夫妻再次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让他们珍惜

发布日期:2018-12-25    作者:周明律师
案情简介:复婚夫妻再次起诉离婚
原、被告双方于1988年春天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1990年12月举行结婚仪式,1991年秋天办理登记手续,1993年2月3日生育长子王某乙。2007年4月在费县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2011年5月10日办理复婚登记。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诉请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许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原告陈述婚前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均很好,足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婚后已建立起了相应的夫妻感情。婚后虽因家庭琐事问题时常吵闹,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与被告重归于好,共建幸福家庭。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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