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钱分两次给付 领了证没办酒原告起诉离婚
发布日期:2018-12-25 作者:周明律师
原告詹某东与被告赵某娜经人介绍确立了恋爱关系,于2014年11月份订婚,并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认门”仪式,双方商定于2016年1月31日举办正式婚礼。“认门”仪式后,原告方给付了被告彩礼款2万元。
2016年1月27日,原告詹某东与被告赵某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方再次给付了被告彩礼款7万元及价值1.45万元的金项链一条。后双方因生活矛盾产生纠纷,未在约定日期举办正式结婚仪式。原告现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返还彩礼款10.45万元。被告亦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准许原告詹某东与被告赵某娜离婚,被告赵某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五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詹某东彩礼款4.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原告诉称,因给付彩礼款产生外债导致生活困难之主张。其向本院提供了证人高财、肖彬、高宝新的证人证言:证人高财称于2014年12月22日借款给原告5万元、证人肖彬称于2015年10月份借款给原告2万元、证人高宝新称于2016年1月15日借款给原告10万元。被告对此均予否认,并提供了其与原告2015年1月15日的短信记录,原告发信息“今天就卖100袋卖四万多,手里才有六万不够,明天准给你送去”,欲证明原告给付彩礼款项来源是家庭种植收入,并非外债。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人证言,陈述的借款时间、金额与原告向被告实际给付彩礼款的时间和金额均不吻合,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认定对外借款用于给付彩礼款,且通过原告的短信记录亦可认定原告方给付第二笔彩礼款来源并非对外借款。在此情形下,原告诉请返还彩礼款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三)款之规定。
综上,结合庭审查明事实和原告家庭经济情况,酌情支持返还原告彩礼款4.5万元。
律师说法:什么情况才算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值得注意的是,第二三款的规定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但是对于什么是“生活困难”,法律没有详细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从立法本意上说,《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生活困难’,应属绝对困难,即以因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为前提。”一般而言,在审判实践中,通常以给付方是否处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以下来判断其绝对困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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