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的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8-12-21 作者:姚志斗律师
姚志斗律师观点:原告与被告自愿到法定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同时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合法有效。该《离婚协议书》第六条关于被告自愿支付经济帮助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壹拾万元给原告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离婚后,被告仅支付10000元,剩余90000元至今不付,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经济帮助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90000元,合法有理,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被告支付经济帮助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90000元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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