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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虚构房屋为全款购买 原告起诉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发布日期:2018-12-20    作者:李玉芳律师
案情简介:女方虚构房屋为全款购买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为自由恋爱,2008年12月22日刘某某为了结婚转给黄某20万元用以装修黄某全款购买的房屋。房屋装修完毕后,双方于2009年11月5日在重庆市渝中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非常好,但因刘某某与黄某父母无法相处,双方于2012年12月11日登记离婚,2013年2月7日,刘某某与黄某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载明:“……女方于2008年10月底全款购买东海长洲小区房产一处,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未装修。男方于2008年12月底向女方汇款人民币20万元,女方将此人民币20万元作为房屋装修费用,房屋装修完成后双方登记结婚。现双方感情破裂并已登记离婚,女方自愿返还男方人民币10万元作为补偿。”协议签订后,刘某某了解到黄某购买的房屋并非全款购买,而是按揭,同时黄某在婚姻期间又购买了其他房产。故刘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刘某某与黄某在2013年2月7日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法院判决:撤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于2013年2月7日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黄某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朝天门支行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以及刘某某与黄某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的内容,可以看出黄某在订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时虚构了“2008年10月黄某购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路576号8单元27-6号房屋为全款购买”的事实,实际上黄某购买该房屋时按揭贷款200000元。如果婚前一方购买房屋不是全款购买,而是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将涉及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处分。因此黄某虚构“婚前购买房屋为全款购买”的事实会影响到刘某某在订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的意思表示,故在订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时,黄某构成欺诈的行为。刘某某与黄某在2013年2月7日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依法应予以撤销,刘某某因该协议取得的100000元亦应予以返还。律师说法:婚前一方付首付的房产离婚怎么分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本案中,黄某隐瞒自己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房贷的事实,企图在得到房产的情况下不归还刘某某一同偿还的房贷,这种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行为,属于法定可撤销合同。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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