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有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8-12-19 作者:申恒英律师
林某、金某于2005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2011年8月1日,林某曾起诉要求与金某离婚,法院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2012年8月4日,林某再次起诉要求与金某离婚,后法院裁定按林某撤诉处理。2013年6月2日,金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林某离婚并要求林某赔偿因家暴而导致的损失,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林某赔偿金某医疗费826.63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后林某发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已经生效的两份判决书判决金某拥有两处债权,现林某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
法院认为: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两处债权形成于金某与林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该债权所得利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现该债权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故林某主张分割该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在我们代理的大量离婚案件中,很多当事人没有彻底排查是否遗漏了共同财产的分割,有些急于摆脱婚姻的束缚,有些是因当时掌握信息有限,有些是因正在进行的诉讼尚未结束等,还有些是因对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等情形所致。无论哪种情形,我们都可以根据与当事人的详细沟通,找到突破口,最大限度维护其合法权益。
例如,上述案件中,金某抗辩该债权中本金系从他人处借得的辩称,但我们主张这不能改变该债权为夫妻共同享有之性质;金某抗辩该债权已在其他案件中处理,也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采纳我们的代理意见。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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