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如何举证?
发布日期:2018-12-19 作者:申恒英律师
女方靳×与男方张×1于1987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张×2,现已成年。现女方靳×诉称,张×1长期与多名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为在精神上控制靳×、使靳×无条件服从,张×1长期实施家庭暴力,殴打虐待靳×,在肉体上、精神上折磨原告,并违背靳×真实意思,胁迫靳×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靳×要求与张×1离婚。靳×认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责任在于被告,张×1存在过错,故靳×应当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多分得至80%部分,要求张×1一次性给付靳×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万元。
法院认为:
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现靳×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张×1表示不同意,本院根据以下证据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予以准许离婚: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所鉴定、单位出具的带伤上班证明、朋友所见所闻证言、主治医生证明、居委会证明、视频资料、照片等。靳×
律师说法:
第一,家暴如何举证。除了上述案例所举证据资料,最主要的是报警处理,留下处理记录,尤其是法医鉴定。如证据较为充分全面,也可为主张损害赔偿提供支持,又可为证明自己受胁迫签订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奠定基础。
第二,经过公证的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是否一定有效。对于夫妻财产的分割,也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张×1主张2010年2月双方在公证处已达成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家庭中所有住房均归张×1所有。靳×则以自己是在被胁迫状态下签署协议为由,主张该协议无效,主要证据有病历、单位出具的证明、证人出庭作证时所作的证言等。最后法院认定双方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张×1对靳×长期实施家庭暴力行为,靳×的身体、精神、心理上均受到了伤害;2010年2月双方所签的公证协议系张×1采取暴力行为对靳×身体造成折磨,致使靳×心里产生恐惧感而违背自己真实意思所签订的。故该公证协议自始无效。
第三,过错损害赔偿金额的认定。如前所述,结合靳×提供的一些列证据,可以认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1长期对靳×实施家庭暴力,对其身体、精神造成了一定伤害,应当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理由合理,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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