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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予子女,迟迟未办理过户,存在什么法律风险(一)

发布日期:2018-12-18    作者:舒霞律师
今天一个朋友向我咨询,她的情况大致如下:她与前夫2015年协议离婚,当时离婚协议约定,前夫名下一套婚前房产归双方的未成年女儿,女儿归母亲抚养。协议离婚后并未办理过户手续。后,前夫对外负债,债权人将前夫告上法庭,并且查封了该套房产。这时,作为法定监护人的她,该如何保护女儿的利益?
 
律师分析: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基于公示效力,而与其发生法律行为,合法有效。对内,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合法有效,基于协议,子女可以要求父亲办理过户登记。但是登记变更完成之前,房屋所有权并未转移,仍然在父亲名下。此时,父亲对外的法律行为不会因为对内的赠与而产生效力瑕疵。子女仍可以依据协议向父亲请求过户,若父亲无法履行协议,则对女儿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建议:
1.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因此,离婚协议达成之日,应当尽快要求对方根据协议履行义务,以免对方后悔或者对方将该财产处分。
2. 本案中,基于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一般具有离婚行为作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离婚行为已经完成,那么基于离婚行为的基础协议不可撤销反悔。因此,即使该财产已经被处分,子女仍然可以依据协议起诉赠与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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