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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变更抚养关系时子女意愿的考虑

发布日期:2018-12-17    作者:姚志斗律师
案情简介: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1月1日登记结婚。于2005年1月6日生育双胞胎女儿王某1、王某。2016年8月9日因被告沾染赌博恶习,欠下巨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约定:王某1、王某归男方抚养,因上学期间需要女方代管由男方每月支付女方代管费2000元。双方离婚后,王某1、王某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从未支付过抚养费用。虽然离婚协议约定王某1、王某由被告抚养,但被告从未尽过抚养义务,对孩子不管不问。且王某1、王某现在已经13周岁,均表示愿意跟原告生活。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婚生女儿王某1、王某由原告抚养;2、判令被告自2016年8月9日开始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2000元直到王某1、王某年满十八周岁。姚志斗律师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原、被告离婚后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在离婚时虽然协议王某1、王某由其父亲王某某抚养,现王某1、王某已升入初中二年级,随母亲在原籍读书,为了避免原、被告因孩子的抚养权之争给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孩子已年满十周岁经征求孩子意见愿随其母亲生活,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的抚养费,根据离婚协议书“女方代管期间,男方每月支付女方代管费2000元"。变更抚养关系后被告还按此标准支付女儿抚养费每月2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抚养费,可自孩子2017年9月1日转至原籍上学之日起开始计算。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案件结果:婚生女王某1、王某的抚养权由被告王某某抚养变更为由原告苏某某抚养。被告王某某负担抚育费每月2000元,自2017年9月起至王某1、王某18周岁止,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前分两次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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