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结婚 妻子可否主张丈夫留下的债权?
发布日期:2018-12-17 作者:程智华律师
孙女士找到买卖合同的相对人张先生,要求其清偿货款,谁料他不仅拒绝,还说即便孙女士起诉到法院也告不赢,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债权人钱先生已去世,债权随之消灭。那么孙女士有权主张这笔40万元的债权吗?此外,孙女士和丈夫当年只举办了婚礼,没有结婚证,孙女士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吗?
律师评析
根据相关法律,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钱先生基于买卖合同享有该笔债权,其死亡后继承人可依法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另据继承法规定,公民去世后,其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此时,孙女士是否有权主张债权关键在于其与钱先生是否为夫妻关系。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明确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如果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则按事实婚姻处理。孙女士和钱先生于1990年举办婚礼,当时没有结婚证,后来也未补办,但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多年,育有一女。如果孙女士能提供户口本、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其他相应证据,一般而言,足以认定孙女士和钱先生为夫妻关系。
综上诉述,孙女士可以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钱先生的债权并有权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张先生还款。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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