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办理婚姻登记 分居后能否要回彩礼
发布日期:2018-12-17 作者:赵双剑律师
2016年2月,林某与汪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23日,双方举行订婚仪式,林某与其舅舅吴某,媒人张某、陈某一同到被告家中,由林某舅舅吴某将礼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37,830元交给被告汪某乙(汪某甲之父),原告将金项链、金戒指等金饰品交给被告汪某甲,被告也向原告赠送金饰品。之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17年1月2日,原告与被告汪某甲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但一直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结婚典礼上,双方当事人收到的见面礼50,000元由被告汪某甲保管。后双方发生矛盾,被告汪某甲于2015年七八月离开原告,双方开始分居。原告林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汪某甲、汪某乙返还彩礼。
法院判决:应当返还彩礼
法院认为,男女双方按照民间习俗订立婚约,男方给付女方一定金额的彩礼,最终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本案中,林某主张订婚时给付了汪某甲、汪某乙礼金137,830元,并提供了媒人张某、陈某以及订婚当天同往汪某甲、汪某乙家中的林某亲属吴某的证言。从证人证言的内容来看,证人均陈述林某有给付汪某甲、汪某乙礼金,证人作为订婚仪式的见证人,所作的证言具有一定的可信度;且林某给付的礼金数额亦符合当地婚俗习惯。酌定汪某甲、汪某乙返还林某礼金9万元。
律师说法: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分居后能否要回彩礼
根据婚约风俗习惯,订婚时男方通常会给付女方一定的财物作为彩礼,由于婚约所具有的民间习俗的特性,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媒人和相关证人的证言是最常见、最普遍的证据。在本案中,林某主张订婚时给付了汪某甲、汪某乙礼金137,830元,并提供了媒人张某、陈某以及订婚当天同往汪某甲、汪某乙家中的林某亲属吴某的证言。从证人证言的内容来看,证人均陈述林某有给付汪某甲、汪某乙礼金,证人作为订婚仪式的见证人,所作的证言具有一定的可信度;且林某给付的礼金数额亦符合当地婚俗习惯,据此可以认定林某给付汪某甲、汪某乙礼金137,830元的事实,所以汪某甲、汪某乙应当返还林某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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