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车祸死亡 遗腹女能否参与分割死亡赔偿金
发布日期:2018-12-17 作者:赵双剑律师
陈某某与郭某于2012年10月1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即同居生活,但二人未办理婚姻登记。郭某某、李某某夫妇系郭某的父母,陈某某与郭某同居期间与郭某某、李某某一起居住生活。2013年4月3日,郭某遭遇车祸身亡。2013年4月4日,郭某与陈某某的女儿即另一原告郭小某出生。因陈某某住院分娩,无法参与车祸事故的善后处理,遂委托郭某某等人全权处理赔偿事宜。后经公安局事故科调解,交通事故侵权人一次性赔偿郭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费、家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42000元。因上述赔偿款到位后一直由被告郭某某、李某某持有,故陈某某、郭小某二人提起诉讼,要求郭某某、李某某从郭某的死亡赔偿金中支付郭小某的抚养费90578.52元,同时要求将剩余赔偿款作为郭某的遗产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遗腹女有权请求分割死亡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郭小某、郭某某、李某某均系郭某的近亲属,均有权取得因郭某死亡法律赋予的相应权利。对于因郭某死亡而获得的赔偿款342000元,扣除法律规定的必要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应按照赔偿权利人与被侵权人生前是否共同生活及经济依赖关系的紧密程度等原则予以分割。法院最终判决原告郭小某、被告郭某某、李某某因交通事故被侵权人郭某死亡共同获得赔偿款342000元,其中136837.9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5289.26元+91548.68元)归原告郭某某所有,剩余205162.06元归郭某某、李某某所有,郭某某、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给郭小某上述应得款项136837.94元,驳回郭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及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父亲车祸死亡,遗腹女能否参与分割死亡赔偿金
根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郭某死亡后交通事故侵权人支付的赔偿款中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郭某某的遗产,陈某某作为郭某的同居配偶能否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郭小某作为郭某的非婚生遗腹女是否享有被抚养人生活费请求权并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本案中,郭小某系郭某的遗腹女,郭某某、李某某夫妇系郭某的父母,三人与郭某在生活上、经济上的联系最为紧密。而陈某某未与郭某办理结婚登记,二人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陈某某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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