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身患重病母亲欲离婚 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发布日期:2018-12-17 作者:赵双剑律师
2007年,女子欧某某与男子廖某在深圳打工时相识、恋爱,后在东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2月11日,生育儿子廖小某。2011年7月2日,生育女儿廖某玥。因男孩廖小某患有肝硬化、肝功能亢进,2010年2月11日到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院医学中心门诊就诊,2016 年12月22日至25日到湖南省儿童医院住院治疗。欧某某与廖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7年7月3日,欧某某诉至东安县人民法院,请求与廖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欧某某以双方仍未和好,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廖某离婚,请求依法判处。
法院判决:证据不足不准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欧某某与廖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双方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和夫妻感情。欧某某与廖某结婚近十年,双方应珍惜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把夫妻感情融入到家庭生活之中,共担家庭责任。在小孩廖小某患有较严重疾病的情况下,双方更应得承担起抚养小孩,治疗小孩疾病的法定责任,不得因小孩患有疾病而遗弃小孩,推卸抚养小孩的责任,更不得以离婚为由拒绝抚养小孩,这既有违家庭伦理,也有违法律规定。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彼此尊重,理智处理家庭矛盾,多以家庭和睦、子女健康成长为念,夫妻关系仍能改善。据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儿子身患重病母亲欲离婚,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在孩子患有较严重疾病的情况下,双方更应得承担起抚养小孩,治疗小孩疾病的法定责任,不得因小孩患有疾病而遗弃小孩,推卸抚养小孩的责任,更不得以离婚为由拒绝抚养小孩,这既有违家庭伦理,也有违法律规定。在本案中,欧某某与被告廖某结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双方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和夫妻感情。双方应珍惜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把夫妻感情融入到家庭生活之中,共担家庭责任。在小孩廖小某患有较严重疾病的情况下,双方更应得承担起抚养廖小某,治疗廖小某疾病的法定责任,不得因廖小某患有疾病而推卸抚养的责任,更不得以离婚为由拒绝抚养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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