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分手后如何析产分割
发布日期:2018-12-14 作者:程智华律师
2008年6月,24岁的刘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同是沪漂族的年轻女孩张某,相处半年后,情投意合的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眼看上海房价一天天往上窜,感情稳定的两人下定决心早日共筑爱巢,憧憬着美好的未来。2011年年初,双方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伙购买松江一套面积为89平方米的期房,房屋总价款为136万余元,其中首付款为41万余元,分别由刘某支付21万余元,张某支付20万元,银行贷款为95万元。房屋主贷人为刘某,产权预告登记在二人名下并完成了交房手续。后两人因性格不合,感情出现裂缝无法弥合,最终于2013年底决定分手。分手后,两人对于共同购买的房屋归属及补偿数额问题意见不一,造成银行作为抵押权人起诉查封房产,最终无法如期办理产权证。无奈之下,刘某一纸诉状将昔日恋人张某告上松江法院,请求将房屋判归自己所有,并由其支付对方折价款50万元。
法院判决:应当归原告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双方的份额。原、被告因建立恋爱关系而共同购买了系争房屋,且该房屋产权预告登记在原、被告两人名下。现原、被告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原告要求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虽然系争房屋尚未领取产权证,但因房款已经全部付清,房屋也交付完毕,具备分割条件,故应予分割。根据原、被告对于系争房屋的贡献大小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松江法院判决认定系争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60万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房屋的权属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来看双方对于房屋的出资贡献有所区别,主要体现在房款的支付上,系争房屋房款支付主要分为三部分,具体如下:首付款部分。由原告支付21万余元,被告支付20万元;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还贷部分。原被告就同居期间系争房屋贷款偿还问题有所争议,二人在同居期间虽然经济各自独立,但根据相关证据,原、被告之间存在经济往来,故可确认原、被告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对还贷均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其中原告占较大贡献,被告占次要贡献;同居关系终止后还贷部分。因为此时双方已经解除同居关系,原告一次性还清银行贷款本息,被告也予以认可被告没有参与,由此确认同居关系结束后的还贷全部由原告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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