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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体检乱象:体检结论中未作出右肾占位诊断,医院对原告死于肾癌后果赔偿18万余元

发布日期:2018-12-13    作者:梁波律师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TJ1005
裁判要点:2013年6月19日,刘某在XX市XX人民医院体检中心检查B超示右肾下极可见约10.4×9.3cm偏强回声,右肾4.0×3.6cm囊肿,体检结论及建议:右肾囊肿4.0×3.6cm。2014年7月10日行“根治性肾切除术”,病理为右肾细胞癌。2015年7月15日医治无效死亡。体检中由于过失在体检结论中未作出右肾占位诊断,法院酌定由被告医院对刘某的死亡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合计187073.5元。
【基本案情】刘某(生于1974年10月4日)系XX市X公司职工,该单位每年定期组织职工到医院进行体检。2013年6月19日,刘某在被告医院体检中心检查B超示:右肾下极可见约10.4×9.3cm偏强回声,右肾4.0×3.6cm囊肿。体检结论及建议:右肾囊肿4.0×3.6cm。2014年7月1日,刘某入X医院,诊断:右肾肿瘤,右肺结节、腰椎骨转移瘤。2014年7月10日行“根治性肾切除术”,病理为右肾细胞癌。2015年7月15日医治无效死亡。
【医疗鉴定】2016年6月29日,淮安市医学会认为:医方在2013年6月19日B超体检描述右肾下极可见约10.4×9.3cm偏强回声,体检结论:双肾:右肾囊肿4.0×3.6cm。体检结论中无右肾占位诊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右肾癌延误诊治,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的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轻微责任。
【法院认为】参照淮安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书,法院认定被告医院在对刘某2013年6月19日的体检中由于过失在体检结论中未作出右肾占位诊断,未履行及时告知义务和提出进一步检查诊疗的建议,造成刘某的右肾癌延误诊治。综合考虑双方过错行为对死亡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疾病发展以及医学治愈的可能性等因素,法院酌定由被告医院对刘某的死亡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合计187073.5元。二审维持原判。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被告医院体检中由于过失在体检结论中未作出右肾占位诊断,希望被告医院引以为戒,在今后体检工作中切实增强责任观念,为受检者提供优质放心的医疗服务。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并非决定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唯一因素,本案中被告医院的诊疗过错行为虽然仅对患者刘某死亡负轻微责任,但所致后果严重,给患者亲属造成的精神伤害较大,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考虑,酌定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专家辅助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W314 违反治疗规范 用碘125粒子置入治疗神经鞘瘤 致患者右上肢瘫五级伤残 属于医疗过错。//W308为食管癌患者实施同步放化疗 造成食管瘘导致病人死亡 医院承担医疗过错责任。//W0302医生在为甲状腺癌病人治疗中手术不当存在过错 造成患者三级伤残医院应予以赔偿。
【作者说明】 本文对原法院裁判文书中的医学专业术语和法言法语做了简化,并压缩了篇幅。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释法,发挥法的指引作用。若有表达不清晰产生歧义之处或有专业研究需求者,请查阅原文(刘某某、张某某等与XX市XX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苏08民终XX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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