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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愤驾车致5人死亡,危害公共安全从重处罚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8-12-11    作者:周明律师
为泄愤驾车致5人死亡
被告人李某于2011年4月25日上午,驾车运送混凝土至长沙一建筑工地,因倒车过程中压坏了工地上一台斗车,而与工地工人发生矛盾,李某驾驶的搅拌车玻璃等被损坏。由此,感到受了欺辱的李某,在当天中午,驾驶该搅拌车离开工地,在路上横冲直撞,致使5人死亡,多人受伤,30多辆车辆被撞受损的严重后果。
李某归案后,庭审中,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提出做精神病鉴定。后经鉴定,案发时,李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危害公共安全从重处罚的情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矛盾,却泄愤于无辜群众,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严惩。
2011年8月4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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