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家庭成员不必然享有居住权益

发布日期:2018-12-11    作者:刘琬琳律师
【案情】张某英系江苏省南通市某村某幢房产的独立产权人,其子张某一家四口多年来一直居住在她的家中。张某夫妇不仅不对张某英尽赡养义务,还多次与张某英发生冲突,甚至更换门锁,导致张某英有家不能回。张某英诉至法院,要求儿子一家立即搬离。张某称,自己从小至今一直居住在此房中,其在南通没有房产,不同意搬走。【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夫妇基于家庭成员关系取得对案涉房屋的使用权,其使用具有合法性。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是成年子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张某英对其没有抚养义务,也没有义务为张某夫妇提供住所。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我国没有法定居住权的法律概念,家庭成员之间并非必然享有居住权益。审查非所有权人是否有权占有使用其他家庭成员的房屋,应当考虑其是否无生活来源或无其他地方居住。本案中,张某夫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系张某英的家庭成员,但父母并没有义务为成年且有劳动能力的子女提供居住房屋。张某夫妇即使在南通没有自有房屋,也可租房或买房居住,两人因家庭成员身份并不当然取得占有使用张某英房屋的权利。除三种特别情形,父母对成年子女无抚育义务。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子女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但下列三种情形父母仍有义务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的,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本案中,张某有生活来源,且法院查明,其有奔驰汽车且在宜兴有房产。故张某英对张某没有提供住房的义务。张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自立、照顾家庭、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并承担对张某英的赡养义务,其要求一直住在年迈母亲的房中,还私自更换门锁,导致张某英身为房产所有人,却不能进屋居住,明显有违公序良俗。综上,应当支持张某英的诉讼请求,考虑到张某在南通没有自有房屋、子女年幼,应当给予其充分的搬迁时间。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4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