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患者未能提供门诊影像资料,无法判断医院是否存在将乳腺癌误诊为乳腺增生的责任
发布日期:2018-12-08 作者:梁波律师
裁判要点F304:患者在医院门诊就诊,经拍片检查诊断右乳增生给予药物治疗。鉴定会现场未能提供患者就诊时的影像资料,故无法判断3月19日门诊记载的右乳增生诊断是否正确。驳回原告崔某某的诉讼请求。
【医疗纠纷现状】当今社会医患矛盾加剧,医疗纠纷已成为矛盾最为尖锐的民事案件,相关的法律不断完善医疗纠纷诉讼适应的法律主要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配上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解决医疗纠纷有协商、行政处理、诉讼三大途径,但由于案情复杂、专业性强,给患者方带来巨大的痛苦,越来越多的患者采取了诉讼解决方式。
【医疗过错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第七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也就是说,医疗的业内规定已经作为医疗纠纷诉讼的法律依据了。
【案例】崔某某与天津市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西民四初字第209号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17) 医疗案例 (16)肿瘤 第 0304 号
【基本案情】原告崔某某因双乳胀痛,于2003年3月18日到天津市第三方医院门诊检查,诊断为:右乳肿物性质待查。原告遂于2003年3月19日到被告天津市XX医院门诊就诊,行影像学检查后诊断:右乳增生。2003年8月28日,原告因查体发现右乳肿物,到被告天津市X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乳外上肿物4*3cm,硬,界不清,活动,腋下可及肿大淋巴结。初步诊断为右乳癌,并于2003年9月5日在全麻下行右乳癌根治术。术后冰冻活检诊断为:浸润性癌。术后于2003年9月19日出院。
【医疗鉴定】天津市XX会作出《医疗损害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医方的诊疗过程无违法违规行为,与患者所述的目前后果无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依据天津市XX会出具的《医疗损害意见书》,被告医院的诊疗过程无违法违规行为,且与原告所述的后果没有因果关系,且医疗损害意见书中记载的门诊病历书写欠规范的原因是因原告未能提供门诊就诊时的影像学记录,无法认定病历书写欠规范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驳回原告崔某某的诉讼请求。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 2003年3月18日患者因天津市第三方医院诊断“右侧乳腺肿物性质待查”,随即于3月19日至天津市XX医院门诊就诊,经拍片检查诊断右乳增生,给予药物治疗。鉴定会现场医患双方均未能提供患者就诊时的影像资料,故无法判断3月19日门诊记载的右乳增生诊断是否正确。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点评】本案系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一般民事侵权案件。对于此类案件,原告应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以证明被告存在主观过错及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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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说明】 本文对原法院裁判文书中的医学专业术语和法言法语做了简化,并压缩了篇幅。目的是用科普的形式以案释法,发挥法的指引作用。若表达不清晰产生歧义或有专业需求者,请参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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